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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四川省茶叶行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 四川省茶叶行业协会是由全省从事茶叶及茶叶产业相关的种植、加工、流通、茶楼、科研、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团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
第二条  本会的宗旨是:发挥行业组织职能,服务四川茶叶产业。倡导茶为国饮,促进行业自律,为精制川茶产业发展贡献力量。

    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、秘书长和监事。

第五条  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行业的协调、调查研究。

(二)制定本行业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,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(三)加强国内外茶叶市场的调查研究,掌握其发展状况与趋势。

(四)调查研究茶叶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,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方针、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。

(五)代表行业利益,维护行业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非会员、会员与其他行业生产(经营者、消费者)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;为会员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。

(六)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、完善本行业各类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,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。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,督促企业整改、整顿,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质量标准采取相关措施。

(七)开展行业培训、交流、咨询、展示展销和专题讲座等活动。

(八)组织协调并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系,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与横向经济联系;引导茶企业向集约化、规模化经营发展。

(九)组织收集、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;组织编纂茶叶刊物及信息资料,建立协会网站;开展信息交流。

(十)普及茶叶商品知识、宣传茶叶饮用价值、茶综合利用的作用,提倡科学泡茶、健康饮茶和弘扬茶艺、茶道等祖国悠久的茶文化,加强茶叶市场、茶楼茶馆建设,让消费者了解茶,扩大茶叶经营企业、茶叶商品在群众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影响。

(十一)根据法律、法规,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。

(十二)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。

第七条 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八条 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 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

(三)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(四)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

(五)按时足额缴纳会费。

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: 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入会申请表;

2.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;

(三)由秘书处审查通过;
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如有违犯法律法规和违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

(六)依法破产、关闭、解散的企业,自动失去会员资格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七条 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十八条 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项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九条  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,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二十条  经理事会或本会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、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%;

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     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1/3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;

(二)团体会员具备相应的企业规模;

(三)教育、科研及社会组织代表须在行业具有相当贡献和影响力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五条  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六条 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七条  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在届中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   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制定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九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条  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一条  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二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(一)负责人的调整;(二)会员大会的召开;(三)换届选举工作。

第三十三条  经会长或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  常务理事会

本会暂时不设常务理事会

 

第四节  负责人

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、副会长10—20名、秘书长1名。

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

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;

(四)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;

(五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七条 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八条 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九条  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条 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
)拟订年度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

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一条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议要有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要有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 10 年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,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第五节  监事

第四十二条 本会设立监事1名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三条 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五条 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六条 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七条  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      

第四十八条 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九条 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五十条  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分支机构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以“联络处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五十一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第五十二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节 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四条 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五条 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驻地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七条 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八条  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九条 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六十条 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非营利事业。

第六十一条 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二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三条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四条 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五条 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六条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七条 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六章 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八条  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九条 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七十条 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 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一条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二条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 

第八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三条 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四条  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五条 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七十六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 

第九章 附则

第七十七条  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0 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八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九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